财产分割及权利归属可以说是难点重的难点。在此,给大家讲解几条重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注意,若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书面约定的,依约定。
出资的来源可能会影响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及房屋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个人的,婚后以婚前财产购买的物也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在确定财产归属时,认定出资时间是极其关键的一步。
举个简单的“栗”子(一),小红(女)和小明(男)在2008年相恋,后双方感情稳定,决定结婚,遂于2009年6月20日前往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于2012年10月25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两人名下),车辆一辆(登记于男方名下)。
很明显,在这个例子中认定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人时,不以登记的姓名来确定归属,可明确为两人共同共有。
重新举个“栗子”(二),小红(女)和小明(男)决定结婚,婚前小明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付了50万(房屋总价70万),将房屋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再举个“栗子”(三),小红(女)和小明(男)决定结婚,婚前小明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付了50万(房屋总价70万),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偿还房屋贷款。
你看,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稍改一下,便可谓是牵一发而全身不一样。
在“栗子”(二)中,即便小红婚后共同参与偿还贷款,该套房屋仍属于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屋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共有关系不存在,便只能分割了。至于具体分割方式,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栗子”(三)中,该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财产分割还需重点注意的是区分父母出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出资,但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的除外。
实际生活中,也会有父母认为出资系借款的情况发生。因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在必要时刻,可结合当地司法判例,作为一种诉讼策略。
抛开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人一半误区。要依照个案具体分析。
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当遵从的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即从5:5开始,再结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最后具体确定分割比例。
如“栗子”(三)中,小明以其个人财产偿付房屋总价值的70%,小红婚后还贷部分,若无签订财产协议,也有一半小明的贡献。从整体来说,小明的贡献更大,所分割的比例相应也会更高一些。(双方愿意协商的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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