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较大额的财物,如果分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律讼网提醒,如果是恋爱期间促进感情发展赠与对方的礼物,则不能要求返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恋爱中的正常费用,一般不予退还,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订婚仪式送礼所花的钱,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消耗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产,可算是正常的赠与关系。
3.赠与物性质特殊的,具体分析: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果收受财产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是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以及购买的财物。在同居期间各自的个人收入不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属于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一般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本文作者: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