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
1.这一规定源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
2.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不在场,交通管理部门也能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1.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事故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那么根据各自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他们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在事故中均无过错,那么这将被视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4.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他将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开具期限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来规定。
2.根据这些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日。因此,从勘查现场到出具事故认定书,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0日。
5.这一规定确保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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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