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永久有效。
1.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予以确定、认可或证明的一种行为;
2.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的认定。实践中,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对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比例的肇事者,都会以交通肇事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3.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交警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但该调解程序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本文作者:赵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