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离开了现场但没有及时报警,那么他们是可以隔天报警的。
2.报警后的受理决定将由交通管理部门在三天内作出。
这意味着,尽管报警是可行的,但是否会受理这一报警,以及何时受理,都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当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时,他们应当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这份登记表需要记录以下关键信息:
1.报警的方式和时间;
2.报警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应当为其保密);
3.发生或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4.人员伤亡情况;
5.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
6.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和相关信息。
如果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还需要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
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未立即报警,而是在事故现场撤除后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
2.在三天内,他们将决定是否接受这一案件。如果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3.如果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那么他们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总的来说,虽然交通事故一方先离开现场后仍然可以报警,但是否受理这一报警,以及后续的处理决定,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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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