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强奸
20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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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法考主观题中比较常考的罪名,如果考到强奸罪,一般会围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加重情节的判断、两种特殊的奸淫问题(奸淫幼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其他犯罪与强奸罪同时存在时的处理方法等内容。如图1所示,图中罗列了法考主观题中关于强奸罪的重要考点。

作者简介

韦玮,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毕业于英国阿伯丁大学(一等荣誉学位),目前从事法律与计算机交叉领域的研究工作。

1、法考主观题刑法中强奸罪的考点

强奸罪是法考主观题中比较常考的罪名,如果考到强奸罪,一般会围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加重情节的判断、两种特殊的奸淫问题(奸淫幼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其他犯罪与强奸罪同时存在时的处理方法等内容。如图1所示,图中罗列了法考主观题中关于强奸罪的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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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法考主观题中强奸罪的考点图示

2、考点1: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在笔者以前的文章中有提到,法考主观题刑法考试中如果需要考生判断构成什么罪,那么则需要要回答对应的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就是主观题考试阅卷时候考生的得分点。因此,笔者在《法考主观题刑法答题踩点》系列文章中会把这些答题要点进行总结,在文章中出现【记】的标注的地方,建议考生直接记住,在考试时可以按照这些要点来完成答案的写作。

一般来说,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记】:

  • 行为人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 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前行为

  • 行为人的前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

  • 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 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关于以上的构成要件,有几点需要特别进行说明:

  1. 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因此强奸罪的被害对象只能是妇女。

  2. 在遇到强奸罪时,需要关注一下被害对象的年龄,如果被害人已满14岁,则构成普通的强奸罪,但如果被害人不满14岁,则有可能构成特殊的强奸罪,即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具体是否构成的判断标准在考点2中会进行详细介绍。如果题目中没有说明年龄或没有对年龄的暗示,则可以认为被害人已满14岁。

接下来笔者会通过一些例题的分析为读者演示一下如何在考场中进行答案的书写,各位读者也可以根据得分点自己写一遍答案练习一下。

例题1:马某觉得妻子杨某的闺蜜赵某美若天仙,马某跟妻子说明了心中的想法。其妻杨某善解人意,欲成全马某与赵某芙蓉帐暖度春宵,以了却其夫君之愿。闺蜜赵某不同意,杨某约赵某来家中作客,在赵某茶中投入大量迷药,然后让马某对昏迷的赵某实施了奸淫。(事实一)

在事实一中,请评价马某与杨某的行为。

答案:马某与杨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马某为直接正犯,杨某为间接正犯。马某与杨某有强奸的共同主观故意,杨某实施了在赵某茶中投入迷药的行为,压制了被害人赵某的反抗,使赵某处于昏迷状态,马某利用赵某处于昏迷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违背赵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3、考点2:特殊的强奸罪--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如果涉及强奸罪的题目中有提到或暗示被害人不满14岁,则需要考虑是否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具体的判断思路

关于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有几点需要特别说明:

  1. 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需要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比如说,当事人主张不知对方是幼女,但一般人从长相都会认为被害人未满14岁,则该当事人主张不知对方是幼女的抗辩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可以推定当事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 如果被害人已满14岁未满16岁,虽然被害人年龄较小,但如果被害人是自愿的,此时不构成强奸罪

接下来将通过例题进行具体演练。

例题2:朱某喜欢去娱乐会所找女性玩乐,朱某的朋友王某说带朱某去玩些刺激的。王某带朱某去了一家新会所,并在新会所为朱某介绍了一名未满14岁的幼女,该幼女虽长相成熟(看起来已经成年),但在进酒店房间登记身份证时,朱某看到了对方身份证的出生日期的信息,心中欢喜,遂与该女子进入酒店房间并发生了关系。(事实一)

请评价事实一中朱某的行为。

答案:朱某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被害人虽然长相成熟,但朱某看到了对方身份证的出生日期,明知对方是幼女,仍与对方发生关系。朱某有奸淫的主观故意,不管幼女是否自愿,朱某都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4、考点3:区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是不同的罪名,当被害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如果实施奸淫的人员是被害人的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则需要判断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有【记】:

  • 实施奸淫的人员是被害人的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被害对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行为人利用特殊地位形成的依赖关系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无论被害人是否自愿,只要满足了上述构成要件,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当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时,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只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还是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

从图3中可以看到,如果满足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且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那么考生只需要回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可,但如果被害人是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那么考生需要考虑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例题3:花花今年15岁,是一个可爱的女孩。她的养父李某承诺如果花花答应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则李某每月多给花花500元零花钱。花花同意了,但当关上房门坐在床上的那一刻,花花反悔了,并跟养父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养父觉得花花之前都答应了,现在只是临时没想通罢了,遂强行与花花发生了性关系。(事实一)

根据事实一,请评价李某的行为。

答案:李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李某是被害人花花的负有收养的特殊职责的人员,案发时被害人花花15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李某承诺若发生性关系则多给花花500元零花钱,李某利用特殊地位形成的依赖关系与被害人花花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再者,虽然花花最开始愿意,但当关上房门坐在床上的那一刻,花花反悔了,此时李某仍然压制了花花的反抗,利用被害人花花不能反抗的状态,违背花花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亦构成了强奸罪。因此,本案中李某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5、考点4:关于对加重情节的考虑

考查强奸罪时,可能会涉及对强奸罪中加重情节的判断与考查。即关于本考点,考生需要知道案件中强奸相关的哪些情节属于加重情节,然后在答案中指出该加重情节是什么,并指出适用升格法定刑。

因此,当出现一个情节的时候,准确判断出该情节是否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是本考点的关键之处。

笔者在此总结了强奸罪中的常见加重情节,考生需要在见到这些情节的时候,能够准确判断出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满足以下任何一项以上即构成)【记】:

  • 当众强奸

  • 强奸多人

  • 轮奸

  •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

  • 情节恶劣

对于加重情节,笔者有以下几点补充说明:

  1. 关于当众强奸,只需要在公众场所即可,即使没有被其他人看到,也属于当众

  2. 对于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该重伤、死亡结果必须是强奸行为导致的,而不是故意把被害人弄成重伤或死亡。而且,重伤、死亡的对象只能是被强奸的妇女,不包括第三人。比如强奸时把前来见义勇为的人打成重伤,并不属于本加重情节的考虑范畴。

考生如果判断出某些情节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其答题方式核心还是按照考点1-3中介绍的方式来进行,只不过,在答案中需要明确指出该加重情节是什么,并指出适用升格法定刑。具体的答案写作可以参考例题4。

例题4:王某喜欢追求刺激。一次在公交车上,王某看见一个衣着性感的女子,此时公交车上除了司机、王某和这名女子并无其他人。王某凑到这名女子的身边,用刀架在这名女子的脖子上,强行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在整个过程中,司机专注于开车并未看到所发生的事情。(事实一)

请评价事实一中王某的行为?

答案:王某构成强奸罪,适用当众强奸的升格法定刑。王某有强奸公交车中的女子的主观故意,王某用刀架在这名女子的脖子上,压制了被害女子的反抗,王某利用被害女子不能反抗的状态,违背被害女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王某实施强奸的场所在公交车,虽然没有第三人看到,但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构成当众强奸的强奸罪加重情节,适用当众强奸的升格法定刑。

6、考点5:强奸罪与其他犯罪同时存在时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除了实施强奸行为以外,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正常情况下应当数罪并罚但如果此时行为人同时构成拐卖罪和强奸罪,则按拐卖罪定罪,属于结合犯。

即考生可以理解为:一旦行为人构成了拐卖罪,此时行为人再对被害人进行强奸的,则认为行为人构成拐卖罪一罪,不按强奸罪进行定罪。如果不是这种特殊情况,那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则正常地按数罪并罚进行处理。

7、法考强奸罪篇主观题训练题

练习题:钱某是孙某的投资人,孙某知道钱某重色思倾国,刚好孙某的养女孙小美已经14岁了,且长得十分漂亮,长相成熟看起来刚好20岁出头的样子,孙某想利用孙小美的美色讨好钱某。孙小美不同意,于是孙某往孙小美的奶茶中放入迷药,迷晕后送到酒店已开好的房间中。孙某请钱某移步到酒店的房间中,钱某看到此绝世佳人,知道是孙某的一片心意,不能辜负。于是钱某趁孙小美昏迷之际与孙小美发生了性关系。(事实一)

问题1:事实一中,请分别评价钱某和孙某的行为?


本文作者: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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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强奸,法考,构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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