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保候审时间与开庭宣判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律讼网提醒您,法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上述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文作者: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