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条件是什么?

刑事
202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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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讼网 >> 刑事 检察院不予起诉条件是案件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一、检察院不予起诉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分别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定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流程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三、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不服怎么办

律讼网提醒您,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不服的处理方式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检察院送达的书面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将对不起诉决定予以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复查结果不服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作者:李老师
本文来源:律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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