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无证驾驶致同乘人员死亡,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肇事
202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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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

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

载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余万元。

案情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同村六名人员,赶集后由新平县老厂乡哈科底村委会沿黑哈路驶往黑查莫村委会方向,行驶至新平县老厂乡黑哈路K14+100M处时,所驾车辆左转弯过程中驶离路面翻至道路下方机耕便道,造成车上一名乘客现场死亡,其余五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六名乘客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一名乘客死亡,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也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28162.2元。

以案释法

交通肇事罪,不仅可以发生于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中,也发生于单方交通事故中,当造成相应后果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时,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载同村六名人员,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同乘的一名人员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某不但面临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支付被害人家属100万余元赔偿款的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2024年以来,新平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数明显上升,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各位,切勿为了图方便,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违法载客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驾车上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文字 | 刑事审判庭 孔依

编辑 | 李海燕

一审 | 马兴华

二审 | 普崇秀

三审 | 易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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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新平法院
本文来源:新平法院
本文标签: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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