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民法有关监护的总体规定。但是要厘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除了本条规定之外,还要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监护)、婚姻家庭编第三章第二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宪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很多同时也是义务,例如教育,抚养,从行使方式上看是权利,但从法定性、强制性、从属性和必要性看,这些法定的内容也是义务,不得放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抚养权。包括物质和精神层面,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提供衣食住行、生活照料、给予精神照料、保障其 健康成长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抚养权具有人身性和强制性,无论父母抚养能力高低,是否直接抚养,都不得放弃。抚养权的另一层面,即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2)教育权。教育的权利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其二是父母保障子女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3)法定代理权。这在前文《法定代理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文中有所阐述。(4)子女财产的监管和处分。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则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谓的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处分行为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例如常见的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侵害子女权益,则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起诉,由其担任法定代理人。(5)继承权。父母可以继承子女的财产,并未区分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6)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关于父母对子女是否有惩戒的权利,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待研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否受 到离婚的影响,实践中有不少争议。有朋友认为,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如果认为另一方仍享有监护权,恐有不妥——一则,因为孩子不随其生活,该方实际难以行使法定代理权;二则,允许该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也往往受制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基于离婚,原夫妻感情恶化,行为往往对立)。因此,抚养权的确定可能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否则判定抚养权就没有意义了。笔者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则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为离婚而灭失,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享有上述权利、承担上述义务,不因离婚或直接抚养而有所变化。而且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子女和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使用的术语是“直接抚养”,显然是立法者有意避免产生抚养权转移或者灭失的误解。这么理解,第一符合法教义学的要求,从文义解释角度符合法律规范;第二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虽然实践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在行使上述权利的时候可能遇到实际障碍,但这并非立法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亟待司法实践完善。
学理上,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还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是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可参考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其二是国家亲权,可参考 温慧卿《未成年人国家亲权的内涵、原则与制度构建》,载《少年儿童研究》2021年第1期。相关的法律条文可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等。读者可自行查阅,不再赘述。
本文作者: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