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2024年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受案范围、期限

税务
20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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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1.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2.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

  3.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 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6.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

  7. 资格认定行为

  8.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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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受案范围和期限是解决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争议的重要法律机制。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具体来说,这些规则规定了如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行政行为:

  1. 征税行为: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

  2.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如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需要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而言,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为60天,但补正申请材料、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审查依据、现场勘验、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此外,还应考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总结起来,税务行政复议涉及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旨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其受案范围广泛,涵盖多种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而申请期限和审理期限则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及时有效的解决争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对申请人身份和资格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相关法律文件,对申请人身份和资格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公民的申请要求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要求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需要在申请书中载明。

    2.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则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3.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 书面申请的要求

    1.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需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上述事项,并签名或盖章,同时注明申请日期。

  4. 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的申请

    1. 行政复议机关接受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需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及复议事项。

  5. 资格认定

    1.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如何界定“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的情况?

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界定“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定义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中的不可抗力认定。具体来说,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疫情、战争、禁运、暴乱或内乱等情形。

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即在某个个案中,如何判断某种状态或者事件是属于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例如,如果一个企业因突发的地震导致无法履行税务申报义务,则该情况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实际操作中,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能够预见到该情况的发生;是否能够采取措施避免该情况的发生;以及是否能够克服该情况带来的影响。

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的情况通常指的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故意制造困难,使申请人无法正常进行复议活动。例如,被申请人通过拖延文件提交时间、拒绝提供必要信息等方式干扰复议进程。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其申请期限将从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方法有哪些特殊情况或例外?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特殊情况和例外:

  1. 履行期限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履行期限,那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无履行期限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则从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满60日计算。

  3. 缴纳税款与滞纳金后的起算时间:对于已经缴清税款与滞纳金的情况,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自缴清之日起计算的60天内。这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才能在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 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且该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将中止计算,直到和解或调解终止。

这些特殊情形和例外确保了在不同情况下,纳税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处理。例如,在缴纳税款后立即提起行政复议,可以避免因延迟而失去复议的权利;

如何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出现的争议,例如双方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双方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处理争议:

  1. 和解与协商:这是解决涉税争议的首选方式。通过友好、平等的沟通,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就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以期达成共识。

  2. 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邀请会计师、税务专业人士或第三方调解人介入,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这种方式能够提供独立且专业的意见,有助于缓解双方矛盾。

  3. 利用税务顾问的专业能力:在税务争议发生时,及时引入税务顾问进行专业评估,并制定务实的工作策略,与税务机关进行有建设性的沟通,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有效方式。税务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也能协助客户更好地处理法律问题。

  4. 完善和解协议的约束力:现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八条没有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导致和解协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适当扩展审批制的适用情形,并承认和解协议的约束力,以减少“强行和解”的出现,规范税务机关公权力的行使。

  5. 借鉴域外经验:例如中国香港地区通过对和解程序的完善体系化,有效避免了因和解制度本身缺陷带来的问题。条例中规定在提起上诉至聆听上诉前仍可以达成和解,但和解书须交由税务委员会审批,以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诉讼途径: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效,公司可能需要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在此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值得投入时间和资源进行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成功后,双方通常采取哪些后续措施来解决争议?

税务行政复议成功后,双方通常采取以下后续措施来解决争议:

  1. 和解协议的提交与审批: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2. 审批制的建立: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公平性和自愿性,可以借鉴中国香港的做法,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所形成的和解书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复。这一制度设计旨在规范税务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并减少“强行和解”的出现。

  3. 跟踪后续协议的履行:在调解完成后,税务机关会跟踪后续协议的履行情况,电话回访申请人,确保一次性化解全部矛盾。例如,某省局曾受理一起企业提出有关偷税处罚过高的复议案件,在稽查部门表示处罚过高后,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并跟踪协议履行情况。

  4. 多元化解路径:一些地方探索税费争议的多元化解路径,如建设税费争议调解处理中心,推进矛盾纠纷的化解。这种做法丰富了“枫桥经验”在税务领域的法治实践。

  5. 继续申诉或诉讼:如果纳税人对中央税务局做出的决定不满意,仍可以继续向相关机构、法庭或法院提出申诉。此外,中央税务局还可以通过公告发布新的规定以应对不同类型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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